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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1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謝依庭

聲請人
太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富
代理人
林美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本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719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本票號碼 備考 1 太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陳萬富 玉山銀行 連城分行 107年10月25日  930,870元    AC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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