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7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1 月 23 日
- 法官謝依庭
- 法定代理人陳萬富
- 當事人太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林美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19號 聲 請 人 太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富 代 理 人 林美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書記官 邱雅珍 本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719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本票號碼 備考 1 太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陳萬富 玉山銀行 連城分行 107年10月25日 930,870元 AC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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