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54號
- 聲請人
- 璟華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家麒
- 代理人
- 鍾扆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5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俞瑄
附表: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75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多麥典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黃麒容 華南商業銀行積穗分行 113年4月10日 72,907元 SD74479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