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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許瑞東

聲請人
禾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正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7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冠志   
附表: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第7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富聖機械有限公司 李正豊 台灣銀行五股分行 112年9月5日 189,603元 AR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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