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事聲字第2號
- 異議人
- 耀景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宇鏞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陳芳如間請求發還擔保金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民國112年11月9日112年度司聲字第833號裁定聲明異議,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異議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異議。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事聲字第2號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陳芳如間請求發還擔保金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民國112年11月9日112年度司聲字第833號裁定聲明異議,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異議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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