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事聲字第54號
- 抗告人
- 林睿駿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漢江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2月11日駁回異議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事聲字第54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漢江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2月11日駁回異議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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