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保險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01 日
- 當事人曾川維、台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蔡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保險字第1號 上 訴 人 曾川維 被 上 訴人 台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萬3,6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72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 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許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