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保險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2 日
- 當事人張弘鳴、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林福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保險字第3號 原 告 張弘鳴 被 告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福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其主營業所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4樓,有該公司資訊公開說明文件一 份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陳逸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