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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159號

假處分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劉以全

聲請人
洪玉婷
聲請人
洪緗洺
共同代理人
林玉蕙律師
共同代理人
陳睿瑀律師
相對人
晉騏建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意倩
相對人
蔡宛靜

楊毅鳳

曾塏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處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主文、理由欄中關於「晉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或「晉麒建築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晉騏建築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慧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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