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全字第1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假處分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16 日
- 法官劉以全
- 當事人洪玉婷、洪緗洺、晉騏建築股份有限公司、蔡宛靜、楊毅鳳、曾塏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洪玉婷 洪緗洺 共 同 代 理 人 林玉蕙律師 陳睿瑀律師 相 對 人 晉騏建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意倩 相 對 人 蔡宛靜 楊毅鳳 曾塏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處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6日所為之 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主文、理由欄中關於「晉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或「晉麒建築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晉騏建築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許慧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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