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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18號

113年度全字第172號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許映鈞

聲請人
連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光煒
代理人
周念暉律師
複代理人
巫政澔律師
相對人
美立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昌盛
代理人
陳泓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6日所為之113年度全字第155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撤銷假扣押裁定等事件,聲請就本院113年度全字第155號裁定後,命假扣押之情事消滅或情事變更為由,提起本件聲請等語。本院查,聲請人主張其公司現仍有正常進、出貨之營業行為,包含設備、應收貨款等均足以作為相對人主張債權之擔保,相對人聲請本院核發113年度全字第155號假扣押裁定,對聲請人公司所有營業用之金融帳戶進行扣押,干擾聲請人公司之正常營運,恐將影響聲請人公司將來之償債能力等情,業據其提出近三年之財務報表,顯示其年度銷售額約5000萬元至2億餘元,而其對銀行貸款逾2億5千萬元,從未有違約遲繳之紀錄,近三年清償銀行之金額每年均達2000餘萬至4500萬元不等,即自113年8月1日至9月4日,即償還銀行貸款達441萬元,並無拖欠之情形。此業據聲請人提出其近三年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財務報表、買賣合約、應收帳款報表及永豐銀行、第一銀行、台北富邦銀行、華南銀行之還款紀錄等件在卷可按,並經本院核閱屬實。考量本件相對人起訴請求給付貨款之金額僅1600餘萬元,依聲請人前述營運、資產及信用狀況觀之,尚難認相對人有屆時不能受償之虞。是以,本件聲請人請求撤銷原假扣押裁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本件既已撤銷前開假扣押裁定,聲請人復請求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禁止相對人對其金融帳戶進行扣押云云,即無必要,附此敘明。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第53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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