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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8號

假處分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趙伯雄

聲請人
天億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拾天億
代理人
王殿僑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曾鈴惠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按聲請假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假處分裁定,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康閔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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