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8號
- 聲請人
- 天億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拾天億
- 代理人
- 王殿僑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曾鈴惠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按聲請假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假處分裁定,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全字第8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曾鈴惠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按聲請假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假處分裁定,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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