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全事聲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假扣押)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02 日
- 法官宋家瑋
- 當事人宇田家具設計有限公司、盧俊良即祐聖科技企業社、樂誠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樂芃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事聲字第1號 抗 告 人 即 債權人 宇田家具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東益 抗 告 人 即 債權人 盧俊良即祐聖科技企業社 抗 告 人 即 債權人 樂誠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芳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樂芃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法定代理人 曹恒瑀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假扣押)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 年2月2日本院以113 年度全事聲字第1 號異議駁回之裁定不服,提 起抗告。按抗告、再為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文,是本件應徵收裁判費1,000 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書記官 張韶安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全事…」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