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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全事聲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明異議(假扣押)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02 日
  • 法官
    宋家瑋

  • 當事人
    宇田家具設計有限公司盧俊良即祐聖科技企業社樂誠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樂芃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事聲字第1號 抗 告 人 即 債權人 宇田家具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東益 抗 告 人 即 債權人 盧俊良即祐聖科技企業社 抗 告 人 即 債權人 樂誠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芳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樂芃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法定代理人 曹恒瑀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假扣押)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 年2月2日本院以113 年度全事聲字第1 號異議駁回之裁定不服,提 起抗告。按抗告、再為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文,是本件應徵收裁判費1,000 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書記官 張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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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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