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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事聲字第1號

聲明異議(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宋家瑋

抗告人
即債權人
宇田家具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東益
抗告人
即債權人
盧俊良即祐聖科技企業社
抗告人
即債權人
樂誠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芳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樂芃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兼 法 定
法定代理人
曹恒瑀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假扣押)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 年2 月2日本院以113 年度全事聲字第1 號異議駁回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按抗告、再為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文,是本件應徵收裁判費1,000 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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