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事聲字第29號
- 抗告人
- 王窓明
- 代理人
- 王寶蓮
- 相對人
- 李蔚穎
- 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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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兼法定代理人
- 徐新富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聲明異議(假扣押)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16日本院113年度全事聲字第29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