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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全聲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撤銷假扣押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9 日
  • 法官
    許映鈞
  • 法定代理人
    陳光煒、謝昌盛

  • 原告
    連翊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美立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18號 113年度全字第172號聲 請 人 連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光煒 代 理 人 周念暉律師 複代理人  巫政澔律師 相 對 人 美立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昌盛 代 理 人 陳泓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6日所為之113年度全字第155號假扣押裁定 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撤銷假扣押裁定等事件,聲請就本院113年度全字第155號裁定後,命假扣押之情事消滅或情事變更為由,提起本件聲請等語。本院查,聲請人主張其公司現仍有正常進、出貨之營業行為,包含設備、應收貨款等均足以作為相對人主張債權之擔保,相對人聲請本院核發113 年度全字第155號假扣押裁定,對聲請人公司所有營業用之 金融帳戶進行扣押,干擾聲請人公司之正常營運,恐將影響聲請人公司將來之償債能力等情,業據其提出近三年之財務報表,顯示其年度銷售額約5000萬元至2億餘元,而其對銀 行貸款逾2億5千萬元,從未有違約遲繳之紀錄,近三年清償銀行之金額每年均達2000餘萬至4500萬元不等,即自113年8月1日至9月4日,即償還銀行貸款達441萬元,並無拖欠之情形。此業據聲請人提出其近三年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財務報表、買賣合約、應收帳款報表及永豐銀行、第一銀行、台北富邦銀行、華南銀行之還款紀錄等件在卷可按,並經本院核閱屬實。考量本件相對人起訴請求給付貨款之金額僅1600餘萬元,依聲請人前述營運、資產及信用狀況觀之,尚難認相對人有屆時不能受償之虞。是以,本件聲請人請求撤銷原假扣押裁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本件既已撤銷前開假扣押裁定,聲請人復請求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禁止相對人對其金融帳戶進行扣押云云,即無必要,附此敘明。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第53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陳逸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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