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3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26號

撤銷假處分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李昭融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高水仙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賴濟華

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本院110年度全字第210號),債權人聲請撤銷,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八日所為之一一○年度全字第二一○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前項聲請,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4項定有明文,該等規定依同法第533條於假處分準用之。次按債權人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原可隨時為之,不以假處分之原因消滅或其他因假處分之情事變更為其前提要件,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以第三人丁久峰積欠聲請人新臺幣(下同)750萬3,566元借款未清償,卻於民國110年3月15日將其名下所有位於新北市土城區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以夫妻贈與為原因移轉相對人,並於同年4月9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人已提出撤銷詐害債權為由,請求鈞院准予對系爭不動產實施假處分,並經鈞院以110年度全字第210號民事裁定(下稱原裁定)核准在案。茲因假處分之本案訴訟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重上字第6號判決聲請人敗訴確定在案,本案假處分已無必要,聲請人並已撤回假處分查封,爰聲請撤銷原裁定等語。

三、查聲請人前因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聲請就系爭不動產予以假處分,經原裁定准許在案,有原裁定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至21頁)。聲請人既為原裁定之債權人,依上開說明,自得隨時聲請撤銷原裁定。從而,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原裁定,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全聲字第26號於民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假處分裁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