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全字第14號
- 抗 告 人
- 陳柏舟
- 相 對 人
- 義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傅家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本院113年度勞全字第1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其抗告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7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該裁定到達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3年8月15日送達抗告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73、77頁),惟抗告人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79-83頁),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