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全字第17號
- 聲請人
- 鄭惟
- 相對人
- 綠點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捷普設計服務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毛清龍
- 代理人
- 余天琦律師
吳珮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事務所所在地關於「重陽路」之記載,應更正為「光復路」;另主文欄第2項關於「由相對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件裁定誤寫相對人事務所所在地,有登記資料可稽;另因屬駁回聲請人之聲請,依理由第6項所援引條文可知,訴訟費由應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是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