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全字第31號
- 聲請人
- 林耕弘
- 代理人
- 施宇宸律師
劉宣賦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安東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勞全字第31號
劉宣賦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安東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全…」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