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156號
- 聲請人
- 王宛玲
- 相對人
- 泰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泰坤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楊岳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理由欄中關於「147,893元」之記載,應更正為「75,985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