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219號
- 聲請人
- BUI THI DUONG 裴氏陽
- 相對人
-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慶輝
上列當事人間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關聲請人「BUI THI DOUNG 裴氏陽」之記載,應更正為「BUI THI DUONG 裴氏陽」。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