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224號
- 聲請人
- 范氏玉賢(PHAM THI NGOC HIEN)
- 相對人
-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慶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范氏玉賢(PHAN THI NGOC HIEN)」之記載,應更正為「范氏玉賢(PHAM THI NGOC HIEN)」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