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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執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9 日
  • 法官
    劉以全

  • 當事人
    曾茗嫻朝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民生分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27號 聲 請 人 曾茗嫻 相 對 人 朝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民生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朝慶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指派調解人於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萬零伍仟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薪資爭議,於民國(下同)112年12月14日經臺北市政府委託社團法人新北市勞 資權益維護促進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新台幣(下同)105,000元,爰 請求鈞院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薪資等爭議,前經臺北市政府委託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指派調解人於112年12月14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成立,成立原 因:詳如調解方案。調解方案:……2.資方應給付勞方曾茗嫻 112年8月至112年11月工資140,000元,資方同意每一個月為1期,分4期給付,每期35,000元,每期5日前給付,第一期 於113年1月5日前匯入曾茗嫻之薪資轉帳帳戶,上述分期如 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並加計法定利息。……」,惟相對 人僅給付第一期35,000元後,即未再給付,業據聲請人提出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本院民事電話查詢登記表為證,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就相對人尚未給付之105,000元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 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 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書記官 許慧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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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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