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專調字第3號
- 聲請人
- 袁繼慈
- 相對人
- 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
- 代理人
- 許丁學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冠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上開規定。再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第15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依兩造間勞動契約關係請求給付工資而涉訟,而相對人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主營業所為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5樓之2、許丁學之住所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5樓,有民事起訴狀附卷可稽,依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或本院管轄。茲聲請人請求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被告二人亦同意,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