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專調小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勞動調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01 日
- 當事人周正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專調小字第1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周正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伸達冷鏈物流有限公司因113年度 勞專調小字第1號撤銷勞動調解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 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遺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就不當扣薪新臺幣(下同)3,500元 、提繳勞工退休金1萬3150元提起上訴,此部分上訴利益為1萬6650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 定暫免徵收2/3後,此部分暫免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000元(計算式:1500元×2/3=1000元)。另原告就醫療補償費用3萬8061元提 起上訴,加計前開上訴利益部分為5萬4711元,應徵收第二審裁 判費1,500元,扣除減徵部分,原告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500元(計算式:1500元-1000元=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 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王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