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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字第123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徐玉玲

原告
林姮希
被告
家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爕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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