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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107號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王士珮

上訴人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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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泓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九榮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於民國113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上訴到院,有本院收狀戳可稽。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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