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簡字第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加班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14 日
- 法官許姿萍
- 當事人王錦琇即蔬采企業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127號 上 訴 人 王錦琇即蔬采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慶龍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534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許姿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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