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簡字第1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22 日
- 法官徐玉玲
- 原告丁文瑩、鄭裕誠、吳宣樺、吳峻弦
- 被告林和慶即維新商行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133號 原 告 丁文瑩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高婉玲 原 告 鄭裕誠 吳宣樺 吳峻弦 被 告 林和慶即維新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王卓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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