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133號
- 原告
- 丁文瑩
- 兼上一人
- 訴訟代理人
- 高婉玲
- 原告
- 鄭裕誠
- 原告
- 吳宣樺
- 原告
- 吳峻弦
- 被告
- 林和慶即維新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勞簡字第13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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