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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簡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06 日
  • 法官
    楊千儀

  • 原告
    林穎君
  • 被告
    項品菲即安朵妃時尚美學館土城分店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14號 原 告 林穎君 被 告 項品菲即安朵妃時尚美學館土城分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 ,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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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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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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