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簡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06 日
- 法官楊千儀
- 原告林穎君
- 被告項品菲即安朵妃時尚美學館土城分店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14號 原 告 林穎君 被 告 項品菲即安朵妃時尚美學館土城分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 ,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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