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5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146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王士珮

原告
白振輝
送達處所:臺北市○○區○○路000號 0樓
被 告 北之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郁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第15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依原告起訴狀之記載,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新北市○○區○○路○段000號2樓,復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在卷可稽;又原告勞務提供地係在臺北市中山區明水悅社區,亦有起訴狀及本院電話查詢登記表可稽。則依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