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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149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王士珮

原告
謝桔廸
被告
晁瑞網路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藝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被告晁瑞網路數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應由張藝騰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向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起訴時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為陳秋智,嗣於民國114年3月18日變更登記為張藝騰,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可按,爰依前揭規定,本院依職權命張藝騰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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