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18號
- 原 告
- 林惠琪
- 被 告
- 進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惠姬
- 訴訟代理人
- 林彥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勞簡字第1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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