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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18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吳幸娥

原 告
林惠琪
被 告
進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惠姬
訴訟代理人
林彥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靜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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