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36號
- 原 告
- 陳文華
- 訴訟代理人
- 林柏男律師
- 簡辰曄律師
- 被 告
- 瑞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韋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以雇主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現在或最後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主營業所設於台北市○○區○○街000號,依照前述規定,本件應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因原告目前現住地在新北市文山區,為便於原告進行訴訟,故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