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53號
- 原告
- 黃建生
- 被告
- 飛業運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依廷
- 被告
- 藍子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第15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依兩造間勞動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工資,而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在桃園市○○區○○路00號3樓,有被告公司之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則依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