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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勞簡字第55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楊千儀

原告
陳萱玲
被告
霖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立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9,250元。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129,25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

㈠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前條解散之公司在清算時期中,得為了結現務及便利清算之目的,暫時經營業務。」、「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變更章程、合併及解散,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除前項規定外,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26條、第113條準用第79條、定有明文。準此,公司經解散後,於清算範圍內視為猶尚存續,公司解散前已發生之法律關係,原則上不因解散而有所變更(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186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於民國113年2月23日經股東同意解散,並選任簡立鴻為清算人,且於同日向新北市政府申請解散登記在案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公司登記卷宗查明屬實,並有新北市政府113年2月23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138012252號函及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同意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9-95、117-121頁)。惟被告公司迄今仍未向公司所在地之本院呈報清算人或聲報清算完結,亦有民事紀錄科查詢表、索引卡查詢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3-47頁),則依上列說明,被告公司之法人格仍屬存續,並應以簡立鴻為清算人即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㈡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伊自106年4月10日任職於被告公司,擔任會計,約定月薪為新臺幣(下同)3萬元。被告於111年12月21日突然通知資遣伊,伊應得向被告請求預告期間工資3萬元及資遣費100,500元,共計130,500元。爰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勞退條例)等勞動法令規定,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130,500元。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其自106年4月10日任職於被告公司,擔任會計,約定月薪為3萬元,嗣於111年12月21日突遭被告資遣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新北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離職證明書、身分證、勞保資料、薪資條、新北市政府函及其所附之公司變更登記表、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資遣費試算表、勞動部預告工資之計算、玉山銀行交易明細查詢為證(見本院卷第15-27、55-75頁),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自應信為真實。又依勞退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原告得請求之資遣費為99,250元(見本院卷第65頁),且被告係依勞基法第11條第1款對原告終止勞動契約,依同法第16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於30日前預告之,被告既未遵期預告而終止勞動契約,自應依同條第3項規定,給付原告預告期間30日之工資3萬元(計算式:30,000÷30×30=30,000),是原告依勞基法第16條第3項、勞退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29,250元,即屬有據。

五、從而,原告依勞基法第16條第3項、勞退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29,25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為本院就原告勞工之給付請求,為被告雇主敗訴之判決,爰依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項、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同時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被告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勿逕送上級法院);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無庸命補正,逕為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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