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5 日
  • 法官
    徐玉玲
  • 法定代理人
    鄭人豪

  • 原告
    山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02號 原 告 山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人豪 訴訟代理人 吳韋嬅 林嘉緯 陳致均 林哲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發寶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王思穎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