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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05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吳幸娥

原 告
京華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巍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育鋒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4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曹宇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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