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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1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04 日
  • 法官
    吳幸娥

  • 原告
    莊鳳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15號 原 告 莊鳳凰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3,580元(計算式:薪資23,517元+預告 工資26,400元+特休未休折算薪資22,440元+資遣費101,223元=17 3,5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880元,惟因原告請求項目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 資、資遣費涉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2/3即1,253元(計算式:1,880元×2/3=1,25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627元(計算式:1,880元-1,253元 =6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分別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黃靜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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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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