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1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3 日
- 當事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36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正弘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核屬勞動事件,聲請人起訴未經調解,兩造間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且聲請人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而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又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 收3,000元;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0第1項亦有明定。查聲請人逕向本院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21萬8,352元,視為調解之聲請,其聲請調解之金額為21萬8,352 元,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徵收勞動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 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另起訴狀當事人欄雖有列載聲請人之代理人,惟聲請人並未提出委任狀,是並應補正代理人之委任狀,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