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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38號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徐玉玲

原告
周廷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誼昌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陳焰龍因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薪資補償新臺幣(下同)肆拾壹萬柒仟貳佰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肆仟伍佰貳拾元,惟因原告此部分請求項目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資遣費及退休金涉訟,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後,原告此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為參仟零壹拾參元(計算式:4,520元×2/3=3,01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另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看護費用壹拾萬捌仟元、醫療費用伍萬壹仟伍佰零肆元、精神賠償金壹拾萬元,加計前開訴訟標的金額為陸拾柒萬陸仟柒佰零肆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柒仟參佰捌拾元,扣除減徵部分,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肆仟參佰陸拾柒元(計算式:7,380元-3,013元=4,3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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