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1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04 日
- 當事人捷盛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秦昌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50號 原 告 捷盛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秦昌明 訴訟代理人 蘇信誠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范毓珊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十萬元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一,民事訴訟法第77之1條、第77之13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948,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許慧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