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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69號

請求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徐玉玲

原告
台一逾期應收帳款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坤鐘
被告
優食台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Michelle Georgette Parker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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