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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92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楊千儀

原告
施又文
訴訟代理人
黃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係屬勞動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1,967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因原告請求項目係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資遣費涉訟,故應依上列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而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83元(2,650×1/3=883,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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