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1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8 日
- 當事人王志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98號 原 告 王志瑋 訴訟代理人 張宏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柿子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 給付資遣費新臺幣(下同)1,954元、預告工資8,075元、失業給付差額1萬4,520元、積欠薪資(獎金及溢扣)7,623元,金額共 計3萬2,172元,其中資遣費1,954元、預告工資8,075元、積欠薪資(獎金及溢扣)7,623元,合計1萬7,652元部分,原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因符合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 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計算式:1,000元×2/3=667元,元以下 四捨五入),另失業給付差額部分,因不具前揭規定之性質,自無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規定之適用,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 萬2,172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然須扣除應暫免徵收之裁判費667元。從而,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