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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2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9 日
  • 法官
    吳幸娥
  • 法定代理人
    許玉華

  • 原告
    張有道
  • 被告
    聖傑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張有道 相 對 人 聖傑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玉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因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調解。按勞動事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經查本件原告聲請調解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計算式:50,000元/月×12月×5年=3,00 0,000元,即以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定之,並以僱傭關係 最長以5年計算,而依原告主張其月薪為50,000元,故原告請求 確認兩造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000,000元) ,應徵收勞動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日5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黃靜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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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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