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29號
- 原告
- 陳秀鳳
- 訴訟代理人
- 謝孟馨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豐國際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00,313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惟因原告請求項目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資遣費涉訟,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後,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470元(計算式:4,410元×1/3=1,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