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2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訓練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14 日
- 當事人普拉提國際有限公司、葉俊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71號 原 告 普拉提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俊吾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唐䊾祉間因請求返還訓練費用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十萬元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一,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許慧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