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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89號

請求給付加班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吳幸娥

原告
子○○
原告
乙○○
原告
戊○○
原告
辛○○
原告
己○○
原告
癸○○
原告
甲○○
原告
丁○○
原告
庚○○
原告
壬○○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柏男律師
複代理人
簡辰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即剪剪單單工作室、剪不簡單髮藝沙龍、剪不停工作室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核屬勞動事件,原告起訴未經調解,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憑,且兩造間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原告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而按普通共同訴訟,雖係以數訴合併於一訴,但僅為形式之合併,以便同時辯論及裁判而已,是其是否具備訴成立要件及權利保護要件,仍須按各共同訴訟人分別調查之。稽此,原告所應繳納之調解聲請費亦應分別計算之。本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就原告分別請求金額及應繳納之調解費分別計算如附表,各該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靜鑫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新臺幣/元)
編號 原告 請求金額 調解聲請費 1 子○○ 643,631 1,000 2 乙○○ 505,008 1,000 3 戊○○ 406,723 1,000 4 辛○○ 97,766 免徵 5 己○○ 222,099 1,000 6 癸○○ 176,925 1,000 7 甲○○ 308,727 1,000 8 丁○○ 1,052,334 2,000 9 庚○○ 119,027 1,000 10 壬○○ 312,604 1,000 
附錄:
勞動事件調解聲請費徵收標準表(新臺幣/元)   分類 訴訟標的金額級距 聲請費 財產權 未滿新臺幣10萬元 免徵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1,000  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 2,000  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3,000  1,000萬元以上 5,000 非財產權  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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