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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91號

請求給付離職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王士珮

原告
林鈺琮
訴訟代理人
洪可馨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愛立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離職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離職金新臺幣(下同)132萬5,677元、特休未休工資7萬9,025元,金額共計140萬4,702元,其中特休未休工資7萬9,025元部分,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計算式:1,000元×2/3=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另離職金132萬5,677元部分,因不具前揭規定之性質,自無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規定之適用,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40萬4,702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4,959元,然須扣除應暫免徵收之裁判費667元。從而,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4,292元(計算式:14,959元—667元=14,2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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