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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2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5 日
  • 法官
    楊千儀

  • 原告
    蔡宥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94號 原 告 蔡宥昇 訴訟代理人 竇韋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北大國際重型機車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係屬勞動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2/3),勞動事件法第12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6,761元 (含必需醫藥費用補償146,900元+工資補償20萬元+交通費用4,4 35元+看護費用75,000元+精神慰撫金50萬元+資遣費18,198元+勞 工退休金22,228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惟其中工資補償20萬元、資遣費18,198元、勞工退休金22,228元部分,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1,767元(2,650×2/3=1,767,元以下四捨五 入),是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8,803元(計算式:10,570-1,76 7=8,803)。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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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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