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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360號

請求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許姿萍

原告
周建宏
被告
西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正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係屬勞動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亦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積欠薪資新臺幣(下同)766,634元,及加計自110年2月1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2月25日止之利息149,452元(詳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以上共計916,086元(766,634元+149,452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160元,因原告請求項目係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涉訟,故依上列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而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53元(12,160×1/3=4,053,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姿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元) 1 利息 76萬6,634元 110年2月1日 113年12月25日 (3+329/366) 5% 14萬9,451.74元  小計       14萬9,451.74元 合計        14萬9,4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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